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4〕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14日
根据应急预案,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新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这意味着臭氧污染在2023年首次被纳入预警后,今年起不再单独列入重污染天气预警。与旧版相比,另一大变化是,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相应的,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当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实施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强制性减排主要分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市政府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来源:省政府网站、新黄河App和网络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