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高校:
为加强高校收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决定进一步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校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
(一)基本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学费标准
(1)本科学校的本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每生每学年(下同)基本学费标准: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
(2)高职院校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类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
2.有关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为6500元;飞行技术专业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均为91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非艺术类专业6000元。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以及其他成本明显变化的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优化专业比价关系。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及通过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组织认证的专业,高职院校进入国家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20%;山东省建设管理的高水平学科覆盖专业(学位点)、省一流本科专业,高职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5%;高职院校省级品牌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0%。对上述优化专业比价关系的支持性政策不得重复使用。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校,可在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
(三)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标准为4000元。
二、公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一)学术学位。硕士8000元、博士10000元。
(二)专业学位。省属高校硕士10000元、博士13000元,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博士均为16000元。
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党校等单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公办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标准
校企合作办学全省统一指导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艺术学5个学科门类专业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0%,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管理学7个学科门类专业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执行全省统一指导学费标准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人数不得超过高校当年全部招生计划的20%。
中央直属企业举办的高校,以及实行混合所有制办学或其他企业举办的没有财政预算拨款的公办高校,收费标准参照校企合作办学全省统一指导基本学费标准执行。
四、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各项学费政策管理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公办高校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公办高校自主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学费收费要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执行。休学、参军等复学的学生,学费按照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执行。学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费用。因故延期毕业的,学校可在规定学费标准50%范围内,根据学生课程延期修读情况适当收取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只收取学分学费,不得收取年度注册费。
(二)规范高校自主定价行为。公办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网络教育、成人教育、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以及全日制MBA、MEM、MPA、MPAcc研究生教育,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加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收费监管。
(三)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财务管理制度。高校应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公办高校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各高校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支持。严格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每年确保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资助经费,足额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除学费,并全部发放助学金。其他对学生的学费减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的公办高校学费标准适用于2023年至2025年招收的学生;涉及学生延期毕业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在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