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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印发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29

日前,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9日。

鲁教研发〔2023〕1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山东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称“省教改项目”)管理,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培育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推动我省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改项目坚持“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原则,由从事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在岗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批准立项。

第三条 省教改项目实行两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组织立项和结题验收等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推荐申报、中期及年度检查、结项审核、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设置与申报

第四条 省教改项目分为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三类。

(一)面上项目。针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一般性问题,从理念、方法和路径等某一方面开展创新性研究和实践的教改项目。

(二)重点项目。针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共性问题,开展理论性和实践性研究,提出新思想、新路径、新措施的教改项目。

(三)重大项目。针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以求解决研究生教育全局性问题的教改项目。

第五条 省教改项目立项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教育厅编撰发布当年度项目申报参考指南(以下称“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各单位参照申报指南确定选题。省教育厅可根据需要,定向委托有关单位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在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中设立专项,支持有关单位开展省科教融合协同育人联合体建设、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试点、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等改革研究。鼓励研究生培养单位联合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共同申报省教改项目。鼓励参与研究生指导的校外导师联合申报。

第六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研究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有明确的研究目标,较好的研究和改革实践基础;研究内容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引领性;体现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新态势;改革路线清晰,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研究方法和实践途径可行;预期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研究成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二)原则上,面上和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3年以上;重大项目的主持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0年以上、承担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3年以上。原则上,每人主持项目不超过1项。

(三)项目成员组成合理、规模适度,一般不超过10人(含主持人)。项目成员须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原则上,主持或参与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四)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一般应经过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

(五)已经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立项的研究生教改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成果的,或已获得其他项目或经费支持的,或主持省教改项目未结题的,不得申报。

第七条 省教改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省教育厅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规模、改革发展成效及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申报限额,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申报数量不得超过限额。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确保申报项目符合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议,确定拟推荐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九条 省教育厅邀请同行专家对重点和重大项目进行评审,对面上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立项。未通过立项的重点或重大项目,择优转为面上项目立项。

第十条 省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全面负责项目进度与质量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依照项目申请书内容,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项目成员开展协作研究。

第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要加强对省教改项目的过程监督管理,负责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项目研究状况予以评估。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立项一年后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项目进展材料报教育厅备案。重大项目研究期限可视情况延长至3年,省教育厅定期开展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当项目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时限等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时,须由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调离由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项目调整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进展、相关调整未备案、执行不力、无故不能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的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警示或撤项处理,相关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教改项目。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由省教育厅视部门预算安排情况予以经费支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考虑经费支持,具体政策由单位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确定。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相关经费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结题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开展结题验收,公布项目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次)、暂缓通过、不予通过。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由教育厅颁发结题证书。暂缓通过结题的项目,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参加下一年度的验收结题,再次不通过的,予以撤销立项。不予通过的项目或因非不可抗因素未按期结题的项目,予以撤销立项。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研究计划或未实现预期成果。

(二)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三)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等。

第十六条 省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形式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课件、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山东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资助项目”和立项编号,在国际期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成果,均应标注“Postgraduate Education Reform Project of Shandong Province”,未标注的不能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激励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惩。对项目总体质量好、完成度高的单位,将适当核增其下一年度省教改项目申报推荐名额;对项目总体质量不高、结题率低或出现撤项情况的单位,将适当核减其下一年度省教改项目申报推荐名额。省教改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考核。

第十八条 省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弄虚作假者或同题兼报等行为,一经核实,取消项目的申报或立项,且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教改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9日。

附:《山东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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