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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校岗位总量将与"生员比"挂钩 动态调整
发布时间:2018-08-02

高校岗位总量不再与人员控制总量硬性挂钩,而是以“生员比”这一指标来确定,并提高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山东省高校高级岗位数量将迎来大幅度增长。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破解一些高校多年来想解决而无法解决的关键难题。

  高等学校岗位总量实行动态调整

  不与人员控制总量硬性挂钩

《意见》指出,要建立与高等学校发展相适应的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高等学校实际工作和长远发展需要,统筹高等学校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重点支持人才团队建设,对高等学校岗位总量实行动态调整,不与人员控制总量硬性挂钩。以高等学校近三个学年度全日制在校标准学生数(按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计算)的平均数为基数,按照有利于高等学校发展的生员比(标准学生数与教职工总量之比)计算岗位总量。

  各层次、类型高等学校在计算岗位总量时按不低于以下生员比标准进行核算:

  山东高校岗位总量将与生员比挂钩 动态调整 

  

  技师学院参照相应类别高职高专院校的生员比标准执行。

《意见》指出,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尊重人才发展规律,创新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

要提高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在《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20%;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15%;普通本科学校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10%;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技师学院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8%。

  入选国家“一流大学”建设名单的高等学校

  可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

建立“双一流”等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激励机制。对入选国家“一流大学”建设名单的高等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对高层次人才需要,结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情况,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自主设置岗位标准、自主决定聘用人员。对入选国家“一流学科”建设名单的高等学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统筹使用,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在《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对入选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立项建设名单的高等学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在《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中具有博士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

对入选国家高水平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建设名单的学校和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在《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

  建立重点扶持“十强产业”人才培养高等学校岗位支持机制

为做优做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五大新兴产业和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五大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动能,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对与“十强产业”对接紧密的省部共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可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不超过10%的比例适当提高,所增加的高级岗位主要用于“十强产业”等相关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承担重大科研攻关的优秀团队。

  实行自主评价按岗聘用

高等学校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在核定的岗位等级、数量内,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要求,自主制定岗位任职条件,自主制定竞聘上岗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规范开展考核奖惩等聘后管理。根据不同类型高等学校、不同岗位教师的职责特点,分类分层次分学科设置评价内容,采取适合的评价方式。

创新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高校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高等学校可按照不超过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10%的比例标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用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创建国家和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根据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需要,可申请增设二级岗位。引进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直接申报认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随时申报,经核准后予以聘用,不占核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

入选国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的高等学校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在核定的二级岗位数额内,由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和聘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学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人事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经核准可由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和聘用;其他高等学校继续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6〕32号),参加全省统一评审。

  公办高校教师经批准可在民办高校教学并获得报酬 

另外,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意见》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允许公办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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