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子女:具有批准权限的烈士评定(批准)机关的批复文件或烈士光荣证等烈士证明书,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立功受奖证书、退役军人证件和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证件和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省委统战部侨务部门出具的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台湾省籍考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信和相应的户籍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考生民族成分须与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分一致;若不一致,须提供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有关认定证明。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和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证明。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证明。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退役军人证件。如属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则按其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残疾人民警察,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省公安厅出具的证明。
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5A级青年志愿者: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
来源:焦作新闻网、网易。